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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

【添加时间:2013/7/8 21:10:28】   【浏览次数:2287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        区(县、市)            号。

    第四条  公司在    (填登记机关名称)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定,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实行一次性出资。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由一个法人(自然人)股东投资:

(如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则表述如下:)

股东:     (请填写法人股东全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

    方式出资  万元、……,在       日前一次足额缴纳。

    (如股东为自然人股东的,则表述如下:)

    股东:     (请填写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方式出资  万元、……,在       日前一次足额缴纳。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

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可对《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至第10项职权作出决定,也可对下列职权作出决定:

    11、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12、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对本章程第十二条所列职权作出决定时,杭州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产生办法)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执行董事的职权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  年(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也可以由执行董事兼任或其他产生方式,章程要明确产生办法)。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的职权也可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委派产生(章程也可规定其他产生方式)。

(如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则第十八条的表述如下:)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职工代表担任,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派)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对股东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第1至第6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也可另作规定,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也可不作规定,如不作规定的,则删除本章)。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还是经理担任,公司章程要明确)担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原件一式       份,其中股东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      份。

 

              有限公司股东

 

法人股东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字:

 

                                             日期:            

 

说明:1章程中凡是加括号说明的,均由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公司在制定章程时,如还有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则应当予以规定。规定的内容若属第一至第八章范畴的,则加在第一至第八章中;不属第一至第八章范畴的,则另列一章或若干章,接在第七章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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