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人数
按照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可以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原《公司法》规定: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根据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制定的章程
(4)有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组织机构
完整的公司机构应当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表达公司意思的非常设机构。股东会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不执行业务。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性机构。股东人数少和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不设董事会,仅设一名执行董事。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3、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法律形态选择必然由出资人完成,公司股东首先考虑的是个人权利义务、风险和利益。
股东的权利通常简称为股东权或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出资在法律上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股东的权利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是从公司得到经济利益的权利;共益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监督的权利。股东在行使共益权时,同时也是实现或保障股东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