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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

【添加时间:2014/2/13 8:31:45】   【浏览次数:3134次】
 仲裁员:

浙江新台州(杭州)律师事务所受被申请人杭州XXXX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本案的仲裁代理人,参与本案的仲裁活动。经庭审,就本案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申请人仲裁请求的依据与事实不符,且于法无据,仲裁庭不应支持。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关于本案的事实方面。被申请人申请证人出庭提供的证言,足以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XXX月份签订了劳动合同。签订合同时,经被申请人同意将合同期限前移至20XXX月份,即双方从20XXX月份起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期间,申请人为公司行政主管,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管员工劳动合同等事宜。申请人离职后,擅自隐匿自己与被申请人所签的劳动合同,杭州公司法律顾问致使被申请人无法出示劳动合同文本。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另证明:申请人以办卡需要单位出具收入证明为名,骗取我单位的“工作证明”。该“证明”所载的收入情况与被申请人实际支付的工资存有差距。此点,应以经申请人签字的工资单为准,据实认定申请人的实际收入情况。

     第二、关于本案法律适用方面。申请人于20XXX月毕业,20XXX月方取得毕业证书。其20XXX来我单位时,系在校学生,目的是来我单位实习,积累工作经验。由于当时申请人学校时而有事,并不能提供全日制工作,被申请人只能按月给付申请人适当的报酬。双方商定等申请人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后,再正式签订劳动合同。20XXX月,申请人才提供了毕业证书,遂和被申请人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6条亦规定:“在校学生在勤工俭学或实习期间,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不属劳动争议。”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从20XXXXX日到20XXX月,这一期间,其身份属于在校学生,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所设立的法律关系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杭州企业风险管理律师因而,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缴纳社会保险于法无据。

 同时,申请人自20XXX月开始正式由被申请人录用并签有劳动合同,至其离职时工作不满一年;且系申请人个人主动离职,申请人依法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年休假工资。

  综上,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仲裁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以上意见,请仲裁庭考虑。

                                      

 

 

 

 

                                   被申请人:杭州XXXX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20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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