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首页 > > 法律顾问

民 事 答 辩 状

【添加时间:2014/2/23 16:36:29】   【浏览次数:1591次】
 答辩人:杭州万杰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俞洁健康权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杭州万杰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1、杭州万杰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金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系承揽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由承揽人承担赔偿责任。杭州万杰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涉案车辆具有有效的“重型专项作业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员操作证,且驾驶员有十年工作经验,杭州万杰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没有选任过错,在本案中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无事实依据,也不应支持。

 

 

 答辩人:XXXX

                                        20XXXX

版权所有:义乌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律师  地址:义乌市杨村路288号  电话:13665838818  联系人: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