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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民事上诉状

【添加时间:2014/2/25 21:22:26】   【浏览次数:1658次】
 上诉人:XX,男,汉族,19XXXX1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住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XXXXXXXX401.

被上诉人:XX,女,汉族,19XXXXX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住杭州市XXXXX幢X单元XXX室。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X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干区人民法院(201X)杭九江民初字第XXX号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201X)杭九江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二、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具体理由:

一、一审法院无视事实认定基本规则,主观臆断,认定事实存在严重错误。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民诉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案中,一审法院无视起码的事实认证规则,直接导致认定事实严重错误,显有偏袒被上诉人之嫌。分析如下:

1、一审被上诉人赖以证明其所谓“3万元是上诉人承诺支付的补偿款”的“证据”有二:一是《离婚协议》中第六条载明“男方给女方一张借条,三万元整,两年还清。”二是《借条》上载明“今借XX人民币三万元整,两年还清”。从文义上,《离婚协议》,只是叙明或是着重明确,男方写给或交给女方一张三万元的借条;《借条》上,只是记载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的事实。杭州企业法律顾问从证明借款这一法律关系上说,被上诉人的两份证据是互为补充的,但无论如何也看不出所谓的“3万元”具有“补偿款”的意思,更看不出具有“财产处理”的意思。

2、《离婚协议》及《借条》明明写的是借款,且被上诉人又当庭自认没有向上诉人支付过任何款项,则借款合同显然依法没有生效,被上诉人无要求上诉人偿还之权利,上诉人也无任何还款之义务。庭审中,被上诉人为自圆其说,抛出名为“借款”实为“补偿”的谎言虚构事实,已极不诚信。在被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竟以一句“原告主张离婚协议第六条是原、被告离婚时就财产处理达成的一致意见而非双方约定的借款协议则更符合逻辑和生活常理”,随意认定被上诉人的陈述属实,进而支持其诉讼主张,背离了司法应有的公平理念,实难令上诉人信服。

3、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离婚协议的第六条内容,并不能反映原、被告双方有借贷合意,也不能反映原、被告就借款事宜诸如借款时间、利率、归还时间等作出过任何约定。”“另一方面,原、被告离婚时原告自愿借给被告3万元,被告未取得借款即出具借条,亦与生活常理不符。”反观案件事实,协议及借条中明明写有“两年内还清”,借条上也写明借款日期,何来约定不明?民间借贷中,不约定利率,或者先写借条后收款的现象,比比皆是,本属司空见惯,又何来不符合生活常理?更何况这种情况发生于原、被告这种特殊身份关系主体之间呢?一审法院如此认定事实,怎能经得起“法官应当具有丰富的生活经验和对社会生活的深刻理解”的考量呢?!

4、事实上,据被上诉人所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被上诉人有家庭中非常强势,且生活不检点,对上诉人不忠实。离婚时,被上诉人几乎“净身出门”,不得已向被上诉人借款,用于支付生活基本开支。杭州民间借贷律师但被上诉人非但违背借款承诺,不予出借,反而滥用诉权,倒打一耙,其用心只有一个,就是欲将上诉人逼上绝路!此情景,二审法院不应不察。

5、稍有常识的人都会知道:离婚时一方对女方作出适当的经济补偿,本属正常,也是法律所允许的。果真如被上诉人所述,该款系离婚时男方承诺对女方的“补偿”,那么离婚协议中完全可以写明3万元的“补偿”性质,大可不必以“借款”的方式去冒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一审法院滥用“自由心证”原则,对该案事实作如此 “认定”,实属牵强附会。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致使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的《离婚协议》中第四条、第五条已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做了明确的处理;第六条约定的“借款”既不是“处理婚姻期间的财产”,更不是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补偿”。“3万元借款”这一基础法律关系,虽然在《离婚协议》中作出表述,这并不意味着“借款”的法律性质上有了任何的改变。正因为一审法院无视证据规则,但凭被上诉人一方不实之词,错误的认定了事实,进而错误的界定了案件的性质,导致讼争双方利益严重失衡,致使上诉人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极不应该。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特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清案件事实,撤销原判,予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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