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租赁还是承揽关系的答辩
【添加时间:2014/3/1 18:01:52】 【浏览次数:1749次】
根据《合同法》第212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
根据《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它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杭州民间借贷律师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
就本案而言:首先,杭州万杰广告有限公司与朱柏正及所属公司双方约定的标的是由朱栢正及所属公司完成并交付把广告字牌吊上去这个成果而不是吊车本身。按约定,派车方提供设备、驾驶司机人员,把广告字牌吊到楼顶。当然,杭州万杰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所需要的是吊上去的结果,也就是朱柏正及所属公司要对是否把广告字牌吊上去负责。
2、吊车还是在杭州金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控制范围,使用收益权未同时转移。杭州金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驾驶员潘有章及辅助人员孟恒是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挖机产生的收益权也是归杭州金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因此,并不是租赁关系。
3、杭州万杰广告制作有限公司所需要支付的款项也不是租金,租金是承租人适用租赁物的对价,而作为报酬,是订做人取得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对价性给付。本次双方是只有活干完之后才结报酬的。杭州公司律师并不是不管有没有把广告字牌吊装好都要按天支付报酬的。因此本案杭州万杰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与杭州金亚运输有限公司形成的业务关系是承揽合同关系,并不是租赁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