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协议书
身份证号:
合伙人乙(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
合伙人丙(以下丙方)
身份证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本着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原则,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特合伙 在 浙江龙游县 成立 有限公司,经甲,乙,丙多方友好协商,就合伙经营 有限公司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伙出资方式,数额:
1、甲方出资 ,占合伙公司的 50%的股份;
2、乙方出资 ,占合伙公司的 25%的股份;
3、丙方出资 ,占合伙公司的 25%的股份;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或收回。
第二条.经营项目,经营期限及注册资本:
经营项目:按许可证经营项目经营
经营期限:合伙事业完全结束
注册资本为:
第三条 合伙人应在 年 月 日前交付出资。
第四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第五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合伙企业事伙的执行:
1.合伙公司设董事会,本合同生效日,为董事会正式成立之日
2.董事会是合伙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伙公司经营决策,财务预算和决算,决定公司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办法,聘请项目经理,财务,审计和出纳管理人员,决定公司职工工资和制定职工奖惩方法等一切重大事宜。
3.董事会由甲,乙,丙 合伙三人组成,几方合伙人共同选举甲方任合伙负责人,以 为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其权限:1.负责公司的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3.出售合伙产品,购进常用货物,4.支付合伙人债务等事务。
4.其他合伙人的权利:参与合伙事业的管理,每月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5.董事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有较大事项需要讨论,杭州企业法律顾问其中一位合伙人提议,并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6.召开董事会须有 甲,乙,丙 合伙三人出席方有效,合伙人不能出席时,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举行表决。
第七条.财务会计和审计:
1.合伙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逐步设立会计,出纳,审计等财务岗位,审计,会计,出纳可同时负责其他工作。
2.合伙公司成立之初的财务管理由执行合伙人负责,设立专用账户,日常经营费用在人民币 元以内,由执行合伙人签名并履行财务制度方可使用。一次性使用数额大于人民币 元的,需经所有合伙人签名同意,不能及时签名可电话授权,日后补签。
3.合伙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合伙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3.合伙公司可视情况由董事会外聘审计师进行查看,稽查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账目。合伙人任何一方均可在任意情况下审阅公司账目,并有要求公司账目清晰,完整,合理,合法的权利。
第八条.纳税与保险
1.合伙公司应按有关税法缴纳各种税款。
2.合伙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应向经营所在地保险公司投保。投保办法,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均按有关规定由合伙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九条.利润分配及增资
合伙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方法使用和分配:
1.提取 万元作为合伙公司的备用资金,该备用资金为公司资产。
2.当总利润达到 万元,优先返回合伙人投资。
3.当总利润达到 万元,储备基金 万元以外的,按甲方 52 %,乙方 24 % 丙方 24 %进行分配。
4.若因公司扩大经营或者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投资,杭州货款纠纷律师按甲方 50%,乙方 25 %丙方 25 %进行出资。
第十条.禁止行为:
1.禁止任何一方合伙人或者其中有几方合伙人私自以本公司合伙人名义或合伙公司名义,不经合伙公司私揽业务活动,否则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另外合伙人所有,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参与,加入与合伙公司竞争的任务业务。
第十一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1)不可抗力、
(2)经营期限届满。
(3)合伙人两方以上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4)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严重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2.合伙人终止后的事项:
(1)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时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2)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下述:甲方 50% ,乙方 25%,丙方 25 %。
(3)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4)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权利.
第十二条.纠纷的解决
1.合同人直接发生纠纷,应共同友好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造成无法经营或连年亏损,视作违约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另外两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如二方以上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经营企业法人经济损失。
3.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多方或两方以上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多方或两方以上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所订立的合同公司章程,工程协议,销售协议等,均为本合同的附属文件。
2.本合同附件还包括所有合伙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丙各合伙人各一份,工商行政机关备案一份。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