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添加时间:2014/3/13 15:24:00】 【浏览次数:2081次】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年5月2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XXXXXXX单元901室。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XXXXX龙华大楼X幢XXX室,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XXXXXXXXXXXXXXX幢701室,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系被告一之妻子。
原起诉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请求事项:申请撤销(20XX)杭西商初字第19XX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保全事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了(20XX)杭XXX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了保全。
1、 位于杭州经济开发区XXXXX东园X幢X单元XXXX室的房产。
2、 位于温州市车站大道XXXXX幢XXX室的房产。
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杭州民间借贷律师依法申请人撤诉。特申请贵院解除对上述二项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