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江南镇府签订的相关土地使用协议
乙方:浙江XX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谋发展、合作双赢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平等协商,就乙方在浙江省桐庐县江南镇工业功能区投资新建浙江飞迪新型能源动力系统集成项目的有关事项,本着公正、诚实、守信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 投资双方
1、 甲方名称:浙江省桐庐县XXXX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
注册地址:浙江省桐庐县XXXXXXXXXXXX1号
联系电话:XXXXXXXXXX 传真:XXXXXXXXXX
邮政编码:XXXX
2、 乙方名称:浙江飞迪实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王耀麒
注册地址:浙江省德清县新安镇裕安北路528号
联系电话:XXXXXX 传真:XXXXXXXXX
邮政编码:XXXXX
二、 投资项目
1、 项目名称:浙江飞迪新型能源动力系统集成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
2、 经营范围:电动汽车动力系统(除发动机)及电子产品的组装、生产、销售;汽车零部件的生产、销售;新能源汽车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及一切合法的经营项目;
3、 投资额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人民币约15亿元;
4、 乙方投资该项目的企业地址将注册在桐庐县江南镇内,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注册时限在2012年10月31日前完成。新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中市外内资占比为 100 %。
三、 选址及面积
乙方建设该项目需用地800亩,第一期需开发用地100亩(其中综合用地10亩)。第一期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约3亿元。甲方拟将该项目建设用地安排在江南镇工业功能区(具体位置以出让红线为标准),建设该项目用地出让手续按县国土部门相关规定办理。根据该项目第一期建设的进度、协议约定的产出效益兑现状况甲方将给予乙方第二期工业开发用地和综合用地的供给。
四、 用地性质及土地价格
1、 出让土地的用地性质:工业;
2、 出让年限:50年;
3、 土地价格:该项目用地出让价格按县国土部门公开出让的实际成交价格计算,支付方式与期限按出让地块公告与须知约定的条款执行。其中该项目的政府补助扶持政策另行协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五、 项目保证金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项目保证金,保证金按1万元/亩的标准计算,共计100万元,该保证金在乙方项目按照协议约定全部建成后予以退还,但不计利息。
六、 规划设计要求
项目土地的开发利用总体按以下要求执行:
⑴主体建筑物性质:工业;⑵附属建筑物性质:工业;⑶建筑容积率:≥1.2;⑷绿地比例:≤15%(以把关文件为准) ;⑸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与总用地面积所占比例不超过7%;⑹建筑密度、建筑高度需符合交通、消防等建筑规划要求。
七、乙方责任
1、 乙方承诺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政策和环保清洁生产要求,环保配套设施同步到位,水、气、渣全部实现达标排放;
2、 乙方承诺不擅自更改投资该项目,如遇特殊情况投资该项目发生变更,乙方将及时报甲方及有关部门审核且确保新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政策及环保要求;
3、 乙方承诺该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亩;该项目全部投资建设在12个月内建设完成,建设时间为土地摘牌后一个月内开工,该项目建成投产后,预计当年可实现年销售收入人民币约 40000 万元,向当地政府上缴税收约人民币约300 万元;
4、 乙方承诺自行支付投资项目所涉土地契税、建房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水电、勘察、设计等应由乙方承担的各项法定费用;
5、 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必须经招拍挂的土地公开出让程序。乙方在该项目工业用地受让后十年内,确因企业经营等原因需要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乙方同意甲方或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作为第一收购人,按签订投资协议书时的工业用地基准价收购,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按即时重置价格收购;十年后转让的,在市场同等价格条件下,第一收购人有优先收购权。若第一收购人放弃收购的,则土地转让的受让方新进项目须经甲方审查同意,必须满足甲方及相关部门对新进项目的相关要求;
6、 乙方承诺如该项目超过协议约定开工期限2个月后仍未开工建设的(以第一方混凝土浇筑视为开工),则乙方同意甲方以土地挂牌成交价格原价收回土地,且不享受任何扶持政策,土地价款不支付利息。
八、甲方责任
1、 甲方承诺安排专人全程代理服务,配合乙方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规划、土地、环保、消防等政府部门的报批工作,报批所需相关资料由乙方及时提供;
2、 甲方承诺项目出让地块按土地现状供地,甲方按工业功能区规划设计统一要求在乙方进场施工前完成施工道路、施工用水通达(至厂区围墙外),负责协调施工用电就近接入,不影响乙方该项目开工建设;通讯、排污纳管在项目投产前到位(至厂区围墙外);
3、 甲方承诺该项目城建配套费给予全额减免,所涉及县级有审批权限的行政性规费按上级给予甲方的优惠政策的最高额度给予减免;
4、 甲方确保乙方顺利施工,对乙方建设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及时给予帮助协调。
九、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1、 甲方未能使项目用地达到本协议第八款第2条规定标准的,属于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2、 甲方未能协调、处理项目施工、生产经营过程中,与有关部门及周边农村间出现的问题,影响到项目正常运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处理。
乙方违约责任:
1、 若乙方不能按本协议约定如期开工和投产的,或投资额、投资强度等中有一项及一项以上未达到本协议约定的,则乙方项目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乙方还需承担违反国务院和省、市、县关于优用、严用、快用工业用地相关规定的其它法律责任;
2、 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2个月未动工开发的,按7款第6条执行,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乙方按照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已开发建设面积占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己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 %,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视为土地闲置,乙方应当向政府主管部门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其限期复建;对逾期不复建或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应依法无偿退还土地使用权;
3、 乙方项目在协议规定期内达不到上述的总投资额、投资强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协议约定标准的,按县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若干意见(试行)》(桐政发〔2008〕48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附则
1、 本协议需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一经生效即作为今后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件之一,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有相等效力;
2、 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合作的基本依据,协议书的执行对双方具有约束性。双方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3、 若某一方遇到不可抗力事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交不可抗力事件的书面证明和协议不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的书面报告,由此可不负或减轻法律责任。但事故发生方应尽力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某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有条件采取措施而未采取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4、 若乙方实施该项目的企业主体在土地公开出让中未能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则本协议即自动终止,甲方退还乙方所交的项目保证金,但不计利息;
5、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执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6、 本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
甲方(盖章):浙江省桐庐县XXXX人民政府 乙方(盖章):浙江XX实业有限公司
签约代表(签字): 签约代表(签字):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