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问单位代持股协议
乙方: ,身份证号:
XX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于201X年5月 3日下午在浙江dajiudi召开了股东大会,甲乙双方均参加了本次会议,在该次募股会中,XXXX表示:我名下实有47%的股权份额中含有 的 %,其他股东均无异议,目前,该 %的出资义务已经由XXXX履行完毕,乙方为XXX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股权份额的隐名股东,鉴于上述事实,甲乙双方达成本代持股协议,具体约定内容如下:
一、甲方受委托为乙方代持股 %。
乙方所有的XXXXXX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百分之 )股权份额委托甲方代为持有。
二、关于乙方的出资
鉴于乙方所有的 %股权份额的出资义务( 万元)已经由甲方XXX代为履行完毕,杭州企业法律顾问乙方于本协议达成之日起三日内将出资款项支付给甲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三、关于股东权利义务的履行
甲方代表乙方行使股东的权利,履行股东的义务,但其行为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在公司进行股权收益分配时,甲方应在收到收益分配款之日起三日内将乙方享有的收益支付给乙方,现金交付或者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甲方不得转让、抵押乙方的股权份额。
四、关于委托期限
在乙方没有解除委托的情况下,本委托持股协议始终有效,除非乙方在条件具备时商请各股东使自己成为实名股东。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杭州民间借贷律师杭州XXXXX有限公司存档一份,见证人留存一份,自各方签名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2014年 月 日 2014年 月 日
见证人:卞飞 蔡先送 律师
二0一四年 月 日
公司意见:情况属实(公司章)
二0一四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