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问单位催讨货款的律师函
To: 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并XXX经理
From: 蔡先送 律师 浙江新台州(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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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XXX有限公司并XXX经理:
首先,因本函件可能给贵公司带来的不便,请予谅解。
本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人上饶市易路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委托人)之聘请,并得委托人之授权,就贵公司拖欠委托人广告费事宜,郑重向贵公司致函: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及相关陈述,查明:于2014年4月1日双方签订网络推广合同,合同中就所推广内容、价格、结算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委托方按时根据贵司的要求履行投放发布推广义务,至2014年5月31日,经实际确认数据后,双方认可贵方尚欠委托人广告款200215元。委托人经多次与贵公司协商多次,贵公司都认可欠款,杭州企业法律顾问但到目前为止贵司仍没有支付该笔推广费用。
本律师认为:委托人与贵公司签订的网络推广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贵公司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履行付款义务。贵公司须考虑委托方的利益,拖欠网络推广费,不仅有失商业诚信,且损害了委托方的合法利益,已构成违约无疑。委托人本应立即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事,但考虑双方长久的业务关系,现仍以真诚友好的态度,希望妥善处理此事。为此,本律师特向贵公司再行催告,提出如下要求:
请贵公司自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五日内,向委托人支付网络推广费200215元。
如贵公司仍不履行付款义务,委托人将诉诸法律手段解决。届时,贵公司将有极大可能承担败诉后果,即:除负有支付上述网络推广费的同时,将额外赔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杭州货款催讨律师为避免造成贵公司不必要的讼累及财产损失,请贵公司三思。
望贵公司收函后尽速联系本律师或委托人,妥善处理此事。
此函
致函人:浙江新台州(杭州)杭州事务所
蔡先送 律师
201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