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某大型外贸企业劳动合同律师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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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人单位): 杭州XXXX服饰有限公司 (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XXX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209号天恒大厦1013室
邮编: 310051 联系电话: 0571-28XXXXXXX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性别: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编:
户籍地址: 邮编: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紧急联系人: 紧急联系人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劳动合同的类型与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合同类型为(_ 1__)。
1.固定期限,合同期为 年,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如需重新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在合同到期前的30天内订定。
2.无固定期限,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终止。
3.以完成 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如双方要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_____个月。
第三条 有关约定
1.在试用期内,甲方认为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将向乙方说明理由后解除劳动合同。所谓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用工手续不完备、乙方不能胜任所担任岗位的指标或者相应的要求、乙方在试用期内请假次数超过5天或者迟到早退超过4次、乙方不能通过甲方进行的背景调查或在履历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其他任何主管认为乙方不符合该职位的要求的,都可以作为甲方同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合理的正当的无可争辩的理由。
2.双方约定,试用期内考核乙方未达甲方录用及考核条件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4款)即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可以依法解除本合同。
(1)乙方的用工手续不完备导致甲方无法按规定办理合法用工手续的;
(2)乙方未在甲方事先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后约定的期限内明确提出自己的意见;
(3)乙方未能达到甲方事先告知录用或试用考核条件。
3.乙方的具体录用及考核条件按照甲方事先告知乙方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说明书》、专门的试用期考核标准等)。
第二章 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第四条 工作内容:
甲方有权从经营安排及合理有效配置人力资源的需要出发,可对员工的阶段相关工作作出必要调整。对此,乙方确认已被事先如实告知,并表示接受。
经过协商,乙方在 部门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基本工作内容详见“职责描述”。在合同期间内甲方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乙方工作的,应与乙方协商,乙方如无正当理由应服从甲方变更。义乌企业法律顾问
第五条 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工作任务,并以此为依据,接受甲方的考核。双方约定:经考核后,因乙方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可作为乙方不胜任本合同所约定的岗位工作,甲方据此可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实际能力(专业、特长、体力、工作能力和表现),合同履行期内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其工作报酬的,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以下情况除外:
1.甲方因经营需要,项目结构调整及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动乙方工作岗位时,乙方应予以接受;
2.甲方确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项目任务量重大变化情况下,可以临时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岗位工作,工作期限内,双方协商确定;
3.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经营服务需要、工作质量、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七条 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八条 甲方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应当服从。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以岗位、岗位技能等基本要素作为分配的基本依据,实行岗位工资制度为主的工资制度;并实施变岗变薪、按勤计薪的薪酬结算原则。
第十条 乙方的劳动报酬一般由基本工资、考核工资等项目构成。甲方按照甲方工资结算相关规定,以乙方实际出勤和相关考核结果作为计发工资的依据。
第十一条 甲方采取计时工资制发放形式:
基本工资为人民币¥ 元/月,岗位工资为人民币¥ 元/月,绩效工资为人民币¥ 元/月,业务提成为 ,其中试用期工资标准为人民币¥ 元/月。其他奖金报酬,甲方根据相应考核规定,对乙方进行考核后浮动发放。
第十二条 甲方于每月 日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上月工资。义乌劳动纠纷律师
第十三条 双方约定事项:
1.乙方对于甲方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及时进行核查。乙方对劳动报酬有异议时,应自收到劳动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部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确认甲方已经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因甲方原因停工停产的,除依法明确规定应予以支付乙方相应报酬以外,甲方可以以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
3.甲方实行工资保密原则,为此,乙方承担不向除人事部门专职工作人员以外的他人透露本人或者打听他人工资信息的义务;乙方如有违反,甲方有权依据相关规章制度规定予以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4.乙方开发的所有程序、软件、工具等,知识产权和所有权均为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给第三方或挪为他用。乙方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追究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选择社会保险类型如下:
通过试用期考评转正后的正式员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扣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乙方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标准或录用条件的,甲方提前一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
1.乙方未能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提供甲方要求的相关资料,导致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
2.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或伪造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
3.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
甲乙双方再次确认:如下所涉内容均系用人单位的重大“规章制度”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即构成乙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除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乙方无权获得任何经济补偿金之外,乙方并需另行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并未终止与其他雇主订立的所有劳动合同以及其他聘用合同;或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雇主;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虽然通过聘用体检及工作经历调查,或虽然经甲方认可免除了体检及工作经历调查,但本合同签订后发现有隐瞒、造假、或与事实不符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学历、工作经历、身体状况等)。
(3)乙方未能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应对所有与甲方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客户、产品、销售等信息)予以保密,未经甲方总经理批准不得将甲方的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复印件、电子资料)带离工作场所,不得擅自将甲方的有关资料传播和拷贝。当乙方离开公司时,应归还所有属于公司的文件、物品。乙方应当应甲方要求,适时与甲方签订信息所有权协议或保密协议,进一步完善对甲方商业秘密的管理。
(4)乙方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乙方在此承诺:本合同签订前,已经熟读员工手册内容及公司规章制度,如有更新,乙方自愿完全遵守。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6.乙方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达损失5000元以上的,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7.公司对业务部门实行末位淘汰制,不定期对业务人员进行业绩考评,正式员工达不到考评标准的,详细信息参见《业务部门薪资管理规定》。
8.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
9.乙方向甲方辞职或者经协商被甲方解除聘用的。
10.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并拒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劳动管理的。
3.甲方因兼并、分立、合资、转(改)制、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防治污染搬迁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乙方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甲方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辞职。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足额及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此处“及时”指的是:在乙方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的前提下,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本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向乙方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遇乙方违反劳动合同、劳动纪律,或遇不可抗力、节假日顺延支付等情况,不视为“未及时”;
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
4.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5.乙方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辞职。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合同期满且双方不能就相同劳动条件的续签达成一致的。
2.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如已确认乙方完成了某一项工作任务的。
3.甲方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4.乙方享受基本养老待遇、退休、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死亡的。
5.乙方暂时无法履行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国家安全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乙方因脱产学习与进修、执行有关部门的公益性任务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超过15天的。
6.乙方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员工离职
1.试用期员工如要辞职,需提前一周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交行政部门审核并按相关流程处理。如试用期间,该员工工作任务没有达到组长规定的任务量或因自身原因而提出离职,且未经过一个星期交接过渡期,则其工资核算需从其基本工资中扣除未达成任务量的相应款目或公司制度规定的天数工资作为违约赔偿。
2.正式员工如要辞职,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交行政部门审核并按相关流程处理(特殊岗位员工离职申请时限参见《保密协议》)。如该员工未经过一个月交接过渡期而要求提前离职,则根据公司相关规定扣除其一个月工资作为其未经过一个月交接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的赔偿。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甲方违法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乙方违法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甲方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岗位职责、保密协议、安全准则等)均属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与合同条款等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