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要求夫妻共同偿还的代理词
浙江新台州(杭州)律师事务所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本案的一审代理人,参与本案的庭审活动。经庭审,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被告应当还本付息。
二、本案借贷关系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期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马兰珍与被告一陈艾艾明确约定该借款为陈艾艾个人债务,或两被告约定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原告马兰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二认为自己没有参与共同经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需为由,认为该笔借款不是双方合意行为,不符合家事代理的构成要件,即缺乏事实,也与上述司法解释精神相违背。因此,被告二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本案原告借款给陈某主要也是信赖于被告家庭在义乌、磐安有房产,二被告又要在海南买房,被告二系义乌市建设银行行长由较高收入。原告作为外人只能从外观上进行判断,对其夫妻的内部情况无从知晓,更无法知道二被告在经济上互不干涉。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可以有效的防止夫妻双方恶意规避债务。
综上,代理人认为,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法有据,请求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诚实信用的良好社会风气。
原告委托代理人:蔡先送
201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