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讨货款的律师函
浙江六和函字(2015)第( )号
To: 义乌市XXXX化妆品有限公司并管灵华董事长
From: 蔡先送 律师 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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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XXX化妆品有限公司并管灵华董事长:
首先,因本函件可能给贵公司带来的不便,请予谅解。
本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人宁波XXXX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委托人)之聘请,并得委托人之授权,就贵公司拖欠委托人货款事宜,郑重向贵公司致函: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及相关陈述,查明:于2015年6月5日双方经过对账,截止2015年5月30日贵司共欠委托人货款852243.2元,并经贵司签章确认。委托人经过多次催讨,但到目前为止贵司仍没有付款。
本律师认为:委托人对贵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贵公司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设身处地地考虑委托方的资金需求,积极全面地履行付款义务。贵公司不清偿该合同款项,不仅有失商业诚信,且损害了委托方的合法利益,已构成违约无疑。委托人本应立即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事,但考虑双方多年的业务关系,现仍以真诚友好的态度,希望妥善处理此事。为此,本律师特向贵公司再行催告,提出如下要求:
请贵公司自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五日内,向委托人偿还货款捌拾伍万贰仟贰佰肆拾叁元贰角(小写:852243.2元人民币)。
如贵公司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委托人将诉诸法律进行解决。届时,贵公司将有极大可能承担败诉后果,即:除返还上述服务费的同时,将额外赔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为避免造成贵公司不必要的讼累及财产、信誉损失,请贵公司三思。
望贵公司收函后尽速联系本律师或委托人,妥善处理此事。
此函
致函人: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
蔡先送 律师
2015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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