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问单位委托加工协议
【添加时间:2015/9/22 19:48:08】 【浏览次数:1789次】
委托商: 义乌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生产商:金华市乳品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 产品,为保证合作双方的利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加工产品种类、规格及执行标准
1、产品种类:
2、产品规格:。
3、产品执行标准:按样品。
二、加工数量、交货期、订单执行及指定联系方式
1、乙方收到甲方订单后,在三个工作日内,按旬计划予以书面或传真形式确认回复各品项的交货时间,并确保按确认回复提供产品。乙方未及时书面回复确认的视为乙方确认。甲方将按订单供货时间要求安排提货。
3、甲方指定接受乙方传真函的传真号码为:0571-88046921 ,指定联系人为:陈英骏,手机号:15268558218,甲方指定联系人有权代表甲方签署加工订单并接受乙方确认回复函。
4、乙方指定接受甲方加工订单的传真号码为:0579-82199577 ,指定联系人为:吴樟贵 ,手机号:1350658 6888,乙方指定联系人有权代表乙方签字、其签字确认回复甲方加工订单的交货期限视为乙方接受甲方的加工订单。
5、双方确认不随意变更上述传真号码及本协议指定联系人,对未发至上述传真号码的加工订单或确认回复函,相对方有权不予确认,除非向对方出具盖公章的书面函件原件。
三、加工产品质量要求
1、乙方应严格按甲、乙双方技术部确认的产品执行标准,组织生产,并保证向甲方提交的每批次产品全部为合格品。
2、甲、乙双方共同对经甲、乙双方确认的产品《生产配方》生产的第一批次成品质量、口感、内容物理化指标等各项技术指标检测确认,并由双方封存留样,乙方应严格按留样产品的质量标准生产,不得随意更改生产配方或降低内容物指标,配方或内容物需调整以甲方书面文件为准。
3、乙方给甲方加工的每批次产品必须都是经甲方检验合格产品,在出厂前必须将该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传真给甲方。检验不合格一律不得出厂,若在工厂抽检未能检出,出厂后甲方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确认是乙方的责任,乙方应负责调换,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
4、由于甲方的原料需冷库保存,为保证产品质量,乙方需无偿提供冷库保管。
四、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的提供及损耗
1、乳酸菌系列产品的塑料瓶子由甲方采购送至乙方指定仓库。
乙方在接收瓶子时应做好相应的抽检工作,抽检标准如下:
瓶子克重数标准:180ml的瓶净重14克。
实际结算瓶克重:乙方按每批次抽查20个瓶子的平均克重数为结算依据,抽查平均数180ml的瓶子克重超出14克按14克计算,低于14克按实际克重结算(容许正负误差3%)。
实际结算瓶数量: 乙方按每批次抽查瓶数量,抽查平均数180ml的瓶子数量超出 个按 个计算,低于 个按实际个数结算。
2、除瓶子外其他所有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由甲方负责采购,合作过程中根据甲、乙双方的优势,互相提供采购信息,甲乙双方无论哪方采购都必须保证原辅材料的质量要求、及性价比最优的原则。
3、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的损耗:乙方承担生产所有产品使用的原材料损耗指标控制在以下范围内,即包装箱损耗率≤3.0‰,收缩膜、标签、铝箔、原料损耗率≤2.0%。损耗每月计算确认一次,损耗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甲方在当月的加工费中扣除。
五、产成品交接价确定与结算
1、产成品加工费指原辅材料外的一切制造费用(含工资、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利润、原物料及成品装卸费、穿提手费用等),180ml规格产品加工费含税价为:1300元/吨。塑瓶加工费为:4000元/吨。
2、成品加工费结算:甲方在收到乙方按生产订单之规定交付的产成品后(含甲方已发货和乙方库存合格产品),乙方凭甲方开具的产品入库单、检验合格单,于次月5日(节、假日顺延)向甲方结算,甲方应在收到上述有效凭证后四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加工费。
3、有关开具增值费发票的规定:甲方如须乙方开具增值费发票则甲方把相应的原辅材料应付款经乙方账户走账,乙方在收到甲方原辅材料应付款项后24小时内必须付给第三方(节假日顺延),由于乙方延迟付款带来的与原辅材料第三方所产生的经济纠纷,由乙方负责。在甲方相应的原辅材料应付款经乙方账户走账的情况下,乙方必须开具给甲方走账部分所有原辅材料和加工费总额的增值费发票。
4、若甲方委托乙方采购原辅材料,甲、乙双方另立原辅材料采购合同。
六、生产管理、检验、保管
1、乙方严格按双方确认的产品执行标准、生产工艺、质量内控标准组织生产,严格过程管理和质量控制,并对此承担一切责任(若我司生产管理需要,我司会委派相关人员到生产现场进行每个岗位监督)。在加工过程中发生任何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应严格按甲、乙双方确认的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标准、抽样、留样标准及相关质量文件进行生产全过程的检验控制,并按要求向甲方出具半成品、成品质量检验报告。若甲方需卫生主管机构检验报告时,乙方应为送检,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一年确保二次),相应的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3、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生产计划、供货计划、生产日报表、成品出入库报表、原辅材料出入库报表。
4、甲方提供的专用包装材料、及已生产在乙方仓库的成品、半成品、由乙方负责免费保管和装卸 ,并需对库存半成品、成品、发出成品批号进行登记管理,乙方保证属甲方的包装材料不流失、不作他用。
七、产品质量的鉴定与赔偿:
1、一切质量问题经甲、乙双方确认,有异议的问题双方无法认定,不能达成共识的,可通过有鉴定能力的法定权威机构鉴定。其费用由送检方垫付,由过错方承担。
2、本协议签订后,在协议期内及本协议期满后乙方为甲方生产的产品,在产品保质期内,发生品质客诉时,经双方确认属乙方生产原因所造成,在千分之三以内乙方无需赔偿损失,超过千分之三以上单件客诉乙方在法律范围内承担。出现产品批次质量问题乙方需无条件承担该批次产品所有的生产成本、来回物流费用及解决客诉等处理此批异常产品的一切相关费用,这些费用从当月的加工费中开始扣直到扣完为止。若出现乙方在单瓶或外包装箱上漏打生产批号而引起的市场执法部门的罚款由乙方承担。对于重大投诉双方协商处理,如为甲方市场或消费者不良行为,或故意诈财、恐吓、勒索、等因素造成,则不属乙方的理赔范围。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共识,可通过有鉴定能力的法定权威机构鉴定,鉴定所需费用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八、交货时间、地点及运费承担:
1、交货时间:依据甲方的订单时间要求为准。同时考虑甲、乙方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做适当变动。
2、交货地点:乙方成品仓库。
3、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甲方委托乙方代办汽运或自行派车。乙方凭甲方开具的提货单如数交货。装卸费用由乙方承担,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代办情况下,运费需经甲方确认)。
九、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 甲方派驻有关管理人员对产品的生产、质量进行跟踪监控,对产品验货和发货程序进行监督管理。
2. 在生产甲方产品期间,甲方派驻人员有权对生产过程全部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如有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会影响到产品质量的问题,经甲乙双方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仍影响产品质量或乙方拒绝采取措施)或者乙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此批次产品甲方有权拒绝接收,由此造成的损失费用由乙方承担。
3. 甲方派驻人员负责与乙方的生产计划、成品、半成品验收、各种报表信息的传递、产品的发运等工作协调。
4. 甲方派驻人员应遵守乙方作息时间和公司各项制度,要服从乙方领导管理,不能泄露乙方的商业机密。
5. 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红色印章的营业执照、QS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 根据甲方提出的订单计划增减调整,组织落实生产,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甲方的生产任务。乙方按甲方的新产品研发方向,不断提供新产品供甲方选择。
2. 乙方为甲方派驻人员工作、生活提供便利,即免费提供住房(按乙方员工福利规定执行)、办公场所和办公工具。协调处理所在地的对外关系(涉及到甲方)甲方积极配合,由乙方协调解决。
3. 乙方应根据甲方销售需求,提供加盖工商红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QS)复印件及相应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单。
4. 甲方保证按时、足额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结算价格、加工费支付日期向乙方支付加工费。否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加收加工费总额每日1%的滞纳金(节假日顺延)。
十、违约责任
1. 若因不可抗力影响本协议履行时,遇不可抗力方应立即以传真、电话等形式通知对方,当不可抗力解除后应及时恢复履行协议。
2. 乙方承诺对经甲、乙双方确认计划内的乳酸菌系列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及包材在本协议终止日起15日内全部运回甲方。
3. 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约定支付加工费的,乙方有权拒绝发货。
4. 乙方应按双方确认的订单生产量、供货时间等要求,保质、保量、按时交货,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按时供货或供货量不足约定量(除乙方生产地政府停电、甲方提供的包装材料未到或不合格外),甲方可给予3天的缓冲期,逾期仍未完成,如乙方未履行告知及提供证据经甲方同意的,乙方应按该订单未完成部份的量,以每箱5元作为对甲方的经济赔偿,赔偿款甲方单方面有权从下一旬发货款中直接扣除。
5. 乙方不得销售甲方的成品及含有南方食品标识的包装材料,否则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该等损失的计算按乙方售出甲方产品或材料市场价格的十倍向甲方进行赔偿。
6.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有一方因某些因素需终止本协议,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方可终止本协议,结束合作关系。
十一、保密
双方均同意为对方的所有技术及商业包括甲方之订单,以及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双方的资料保密,尊重对方在该等资料中的专有权利,只为执行本协议而使用该等资料,只向执行本协议所合理需要的属下雇员披露该等资料,并只向他们披露为执行本协议所合理需要的资料。
十二、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就任何问题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尽最大可能友好协商解决,如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十三、协议期限:自 2015 年 8 月 01 日起至 2016 年 7 月 31 日止。提前30天续签下年度合同。
十四、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以下空白。
甲方(章): 乙方(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