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问单位催款函
浙江六合(义乌)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函
(2016)浙六合律函字第 号
XXXXXX有限公司:
受杭州XXXX有限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拖欠委托人设计费一事,郑重函告如下:
根据杭州XXXX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可以确认如下事实:
1、杭州XXXXX公司与贵公司于2014年2月8日签定了《XXXXXXXXXXXXX林景观设计合同》,合同编号:CD-B-13006,工程名称:XXXXXXXXXXXXXX园林景观设计,工程地点:XXXXXXXXXXXX沌口小区。该合同第六.1款约定“本合同的景观设计费按项目景观面积计算,项目景观面积为17000㎡,设计费单价为18元/㎡,共计人民币306000.00元整,(大写):叁拾万陆仟元整。本合同的园林景观设计费实行总价包干,该景观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包干价结算,不作任何调整”,该条还约定了按照设计进度支付设计费。第九.2款约定“甲方逾期支付设计费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应支付设计费的万分之五支付乙方违约金”。
2、合同签订后,委托人按照约定完成了设计工作并已经交付了设计成果,且开具了发票,贵公司支付了部分设计费,仍尾欠13.77万元,贵公司多次商请委托人予以优惠,委托人分别于2015年11月和2016年2月两次函复贵公司予以优惠结算设计费,最终,优惠后应支付款项为10万元整,但贵公司至今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贵公司的行为显已构成违约。
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本律师郑重函告贵公司:请在接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上述款项,否则,委托人将采取诉讼、保全等一切必要的维权措施追究贵公司的违约责任,届时,贵公司将承担一切违约后果。
特此郑重函告。
浙江六合(义乌)律师事务所
律师:蔡先送
201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