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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

【添加时间:2012/10/27 16:38:32】   【浏览次数:1841次】
填表说明
  1.本《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中所称“申报人”,系指应依法办理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备查申报的法人单位或自然人个人。
  2.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简要说明:
  技术转让、开发合同订立后,技术交易当事人应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并如实填写本表。
  (1)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权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而订立的合同。
  (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相应使用费用而订立的合同。
  (5)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3.对于申请开具认定证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不符合《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不属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
  (1)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其标的涉及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利书复印件。无相应证书复印件或者在有关知识产权终止、被宣告无效后申请认定登记的,不予登记。
  (2)技术秘密可以含有公知技术成份或者部分公知技术的组合。但其全部或者实质性部分已经公开,即可以直接从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3)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其合同标的为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等(如专利权或有关知识产权已经终止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秘密转让未约定使用权、转让权归属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4)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其合同标的仅为高新技术产品交易,不包含技术转让成份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随高新技术产品提供用户的有关产品性能和使用方法等商业性说明资料,不属于技术成果文件。
  (5)对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订立的合同,不予登记。
  4.北京技术市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对纳税人填写的《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明确签署“对技术项目的意见”。
技术合同登记编号:
技术项目名称:
技术交易
当事人名称
出让方:
受让方:
技术合同项目类别
种类       项目
专利、著作权名称
专利、著作权证号
有效期
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让
 
 
 
专利实施许可
 
 
 
专利申请权
转让
申请专利名称
专利资格申请登记号
 
 
技术秘密
 
技术秘密名称
对应合同的保密性条款
 
 
技术开发名称
技术开发摘要
 
 
本技术项目(技术内容、技术功能、技术先进性以及保密及权属约定等)简要说明:
 
 
 
 
 
 
(接上页)
 
 
 
 
 
(本栏空页不足,可附加页说明)
申报人声明
上述内容真实有效,如与事实不符,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报人签字(盖章):
 
      
北京技术市场技术合同登记部门对技术项目的意见:
该合同签订内容属于技术转让合同。
该合同签订内容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该合同签订内容不属于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
 
登记人员签字:
登记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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