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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公司律师:特殊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

【添加时间:2013/3/29 13:25:50】   【浏览次数:3189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对公司的成立及成立后初期公司财产的稳定和组织管理有重要的影响。因此,为了保护其他股东和公众的利益,防止发起人利用设立公司进行投机活动和逃避发起人责任,各国的公司立法一般会对发起人持有的股份的转让规定一定的限制条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杭州公司律师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对公司经营有着重大的影响,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转让的限制实际上是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利益制约的一种方式。我国《公司法》于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转让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条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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