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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被强制执行的优先购买权

【添加时间:2013/7/4 21:19:24】   【浏览次数:1587次】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由此可以看出,对于被法院强制执行的股权,出于对于有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考虑,法律赋予了公司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并要求限期行使。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视为放弃权利,不再妨碍法院通过其它方式强制执行该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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