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 当前位置:首页 > > 劳动人事

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与补偿金的区别

【添加时间:2013/7/5 21:46:14】   【浏览次数:1617次】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下,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杭州劳动纠纷律师除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外,还应当依照法定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版权所有:义乌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律师  地址:义乌市杨村路288号  电话:13665838818  联系人:蔡律师